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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俊慧 校对/陈莉
“遥遥领先”到底是不是虚假宣传?
虽然法院尚未最终做出判决,但是,在案件审理结束前,瓜子被责令不得在宣传中使用“遥遥领先”等用语。
日前,就北京人人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车”)对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瓜子二手车”)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瓜子二手车立即停止使用“成交量遥遥领先”等措辞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宣传,直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之日。
也就是说,在法院生效判决出台前,自2017年11月30人日起,瓜子二手车在各种宣传中都不得再使用“遥遥领先”或类似措辞,否则,按照法律的规定,若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视情节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瓜子网自称或对外宣传遥遥领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就人人车与瓜子二手车而言,两家公司都是二手车网络交易平台,相互之间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
按照1993年版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而按照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如果瓜子二手车的成交量并未大幅超过人人车,那么,瓜子二手车对外自称“全国领先”或“遥遥领先”,则具有明显的虚假宣传嫌疑。
按照普通人的理解“遥遥领先”或“全国领先”,不仅是指一方多于另一方,而且需要”多的比例或份额“达成一定的程度。
简单说,如果瓜子网的市场份额是30%,人人车是28%,虽然,瓜子网的市场份额多于人人车,但是,双方仅相差“2个百分点”的差距,远远达不到“遥遥领先”的程度。
对此,法院在裁定中也指出,“遥遥领先”的宣传语,至少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位次的事实描述,即处于相对范围内排名第一的位次;二是幅度的事实描述,即在排位领先的基础上,还处于大幅度超过的状态,因此,在广告宣传语中使用“遥遥领先”必须同时包含这两种事实基础。
瓜子二手车搬起石头砸自己脚,遥遥领先的依据或来源被否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据了解,在“根据电子商务协会统计,瓜子二手车直卖网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在中国二手车市场的成交量排名遥遥领先”、“根据电子商务协会统计,瓜子二手车直卖网2017年上半年在中国二手车市场的成交量排名遥遥领先”等两句宣传语中,瓜子二手车标注了其自称“遥遥领先”的依据或来源。
不过,令人出乎预料的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全盘否认了曾发布过类似的数据。
在案信息显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向法院出具的回复原件中,其明确表示该协会并未以自己名义或授权其他机构(包括协会分支机构)对外发布过关于二手车网站成交量、排名、以及其他相关二手车网站的信息,从未授予二手车网站有关成交量排名的奖项,亦从未发布过二手车网站成交量及排名的数据。
显然,由于瓜子二手车所谓“遥遥领先”的依据或证据并不存在,使得法院虽未开庭审理,已经可以推定瓜子二手车没有充分证据或依据证明自身成交量真的“遥遥领先”,而这也是法院裁定其停止使用此类用语进行宣传的关键所在。
对动态变化的交易量笼统地使用静态性绝对性表述缺乏事实依据
所谓笼统表述的广告语,指的是在没有指出成交量的统计数据来源依据与相应统计时段的情况下,笼统地表述成交量处于某一状态。
对此,法院裁定认为,即使存在“遥遥领先”的成交量状态也是在一定时段的特定地域或领域空间范围内的特定存在,因此在缺乏特定统计时段的特定统计地域或领域的统计数据支持的情况下,对动态变化的交易量情况笼统地使用“遥遥领先”的静态性绝对性表述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据悉,在听证中,瓜子二手车提交了若干调查报告、分析报告及获奖证书等证明其广告宣传有事实依据,但是从前述笼统的、绝对的、最高级的广告宣传表述中,并不能看出这种表述的具体依据来自于在听证中提交的若干依据。
对此,法院裁定认为,即使来自于这些所谓的依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现有证据,目前也并没有权威机构针对C2C模式下二手车交易量发布全国全行业全样本的成交量统计数据,作为其笼统地宣称成交量“全国遥遥领先”或“遥遥领先”的排名位次和领先幅度同时具备的事实依据。
因此,法院认为,瓜子二手车有关“遥遥领先”等诉争广告宣传语目前尚无充分事实依据,涉嫌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瓜子二手车被责令不得虚假宣传,那么代言的孙红雷是否连带担责?
简单说,如果不及时制止瓜子二手车所谓“遥遥领先”的宣传, 将会致使更多用户被误导,给瓜子二手车带来更多不公平竞争优势,进而对人人车构成损害。
另外,还有一件有趣的事情是,就在禁令发布的当天,瓜子二手车号称在北京地区成交量超2亿元,不料,另一家平台公布数据称同一地区同一时段内,该平台成交量超4.5亿元。
由此可见,瓜子二手车的所谓“成交量遥遥领先”,不仅没有可靠依据,甚至实际情况远不及其他平台。
还有一个悬念是,作为瓜子二手车的代言人孙红雷,瓜子二手车很多“遥遥领先”的广告宣传都有孙红雷的形象,按照《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应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孙红雷在瓜子二手车初步被判断的虚假宣传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综上,无论从舆论关注度,还是消费者反馈来看,这桩二手车电商虚假宣传第一案,已经上升到了全新的高度。在双方博弈正酣的当口,海淀法院下发的这份裁定书,将在行业内起到标杆作用。
一方面,包括瓜子二手车在内的各类平台,不得在没有事实依据下使用类似“遥遥领先”宣传用语,另一方面,该裁定的及时发布,对净化二手车电商平台或市场竞争秩序,将起到关键作用,引导各方回归理性,更加专注于用户服务。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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