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虎律师:关于翻拍经典电影的授权问题
翻拍经典电影,如《东方列快车号谋杀案》,如果有原著的,得到原著著作权人授权就可以拍了。
当然,原著时间久远,已经过了保护期的除外。
但是,如果使用原著上没有的、原来的经典电影上有的表达(情节、台词等),需要原来经典电影著作权人授权了。
如果没有原著,则需要原经典电影剧本著作权人的授权了。同样,如果已经过了五十年保护期,大家都能翻拍了。
影视剧翻拍需要得到哪些授权?
影视圈中翻拍成风,最经典的我国四大名著《红楼梦》、《三国演义》等都被翻拍过多次。影视剧被翻拍有利有弊,一方面,通过翻拍,不同编剧的进行改编,融合不同导演的导演风格、不同演员的表演,从不同侧重点呈现小说人物。但是,如果把大部分资源、精力投入到影视剧的翻拍上面,也会影响新作品的创作,不利于创新。
影视剧翻拍需要得到哪些授权呢?
1、首先考虑是否需要得到电影制片者的授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制片者是电影作品的作者,对电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如果翻拍使用了影视剧的独创性表达元素,该元素在小说原著中没有,这种情况下需要得到原电影权利人的授权。
2、需要得到小说权利人的授权。
需要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但是,如果小说已经过了保护期,比如《红楼梦》,将翻拍的时候就不需要小说权利人的授权。
3、需要得到剧本权利人的授权。
电影剧本权利人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如果翻拍的影视剧没有对应的原著,则翻拍实际上是在原影视剧的剧本基础上进行的,因而,需要得到原影视剧剧本权利人的授权。
李梦雪:影视剧翻拍过程中的授权问题
翻拍经典影视剧,是影视行业常见的一种现象,比如《新三国演义》、《新红楼梦》等都属于经典电视剧的翻拍,今年11月24日上映的由吴宇森导演的《追捕》也是经典电影的翻拍。近期,有消息透露,经典电视剧《情深深雨蒙蒙》、《上错花轿嫁对郎》等也将被翻拍。
所谓“翻拍”,通俗理解,就是把别人拍过的作品进行新创作,重拍成自己的作品。从法律层面来说,“翻拍”行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他人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需要取得改编权授权,否则,擅自改编则构成侵权。既然翻拍构成改编,如果翻拍的影视剧有对应的原著,且原著尚未进入公共领域,翻拍者毫无疑问需要获得原著作者的改编权授权。
在取得授权的过程中,除了需要向原著作者取得改编权授权,还要考虑,是否需要向原影视剧权利人取得授权?也就是双重授权的问题。这取决于翻拍影视剧是否会用到原影视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元素。如果翻拍用到原影视剧独创性表达元素,而影视剧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则翻拍还应该取得原影视作品权利人的授权。
在取得改编权后,如何把握改编的“度”,也是很重要的。因为实践中发生过案例,原著作者认为电影“乱改编”,是对原著的歪曲篡改,侵犯了原著作品完整权,因而一纸诉状把导演及制片者告上法庭。这就提醒了翻拍者,为最大程度上规避被诉风险,要么在授权协议中,明确协调好“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关系,要么在翻拍过程中把握好改编的“度”,不要瞎改编,一则可以避免被诉,二则可以避免被骂,因为经典毕竟是经典,不能被轻易糟蹋了。
任展宏:翻拍电影应加入时代元素
对于任何一个经典的电影来说,翻拍从来都是一笔只赚不赔的生意,因为有强大的观众基础和过硬的故事,在如此一个讲求投入产出比的时代,任谁也不想放下对于这些经典的再利用。毕竟在现如今想要在短时间内创作出一个口碑好又卖座的作品实在是太困难了,所以翻拍,怎么想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就我个人认为,比较钟情的是2015年的《十二公民》,该片翻拍自1957年美国的电影《十二怒汉》,由徐昂指导,何冰等一众实力派演员主演。是我们可以在电影中一览人生百态,思考人性和公平正义。其实我更喜欢老版的那种克制和冷静的感觉,新版总归没有原版的那么美了,或许是我太怀旧吧。
翻拍是值得鼓励的,因为经典的故事,就是无论在哪个时代都不会过时,而且都会触发人思考的。但是翻拍又是危险的,因为稍有不慎就会侵权,甚至毁了原著,还不会得到好的商业和艺术上的回报。如何能够在既保留原作精华的情况下,又能适时的在其中加入更多的符合当下时代的主题和思考的元素,是翻拍者应着重考虑的。
叶靓雯:翻拍电影前需注意的相关法律事项
在目前的电影市场中,翻拍似乎成了一种流行,像今年上映的电影中翻拍电影比比皆是。比如:《嫌疑犯X的现身》、《追捕》等。
为了使改编后的电影能顺利上映,在拍摄之前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拥有其作品的改编权,故改编者在对作品进行改编之前要得到原作者的授权,支付相应的报酬。并且在改编原著的同时还不能把原著的内容扭曲,因为原作品著作权人始终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
张艺馨:影片被“翻拍”,原片剧本编剧是否是适合原告?
现实中有一些案例以“翻拍”某电影的名义,希望借原电影的名声进行宣传,吸引原电影粉丝贡献票房。例如,在的宣传活动中未经原影片权利人许可就宣称该影片系“翻拍1989年禁映恐怖电影《黑楼孤魂》”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影片剧本编剧穆德远、陈燕民诉提起的著作权纠纷一案。首先,编剧对其作品享有相应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其次,编剧享有的该剧本摄制权,其具有对该作品享有潜在的市场交易机会及获取经济报酬的可能性,且与翻拍影片的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最后,在影片宣传中宣称“翻拍”,网友对翻拍影片的负面评价会对原影片和剧本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剧本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认定原电影的剧本编剧为适合原告,侵权方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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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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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律师,赵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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