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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俊慧 校对/陈莉
虽然HTC在智能手机市场已经大幅衰败,但是,依旧挡不住“蟑螂”的骚扰。
日前,因涉嫌专利侵权,台湾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宏达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HTC)被美国L2移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L2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L2公司诉称HTC涉嫌对两件专利构成侵权,但是,其合计索赔金额不过250万左右。
那么,为什么L2公司的索赔金额这么少呢?是因为HTC手机的销售实在太差?还是L2公司另有所图?
HTC手机被一家美国公司拿着华硕申请的专利起诉了
L2公司拥有名称为“处理一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的方法及通讯装置”、“提升无线资源控制程序重启效率的方法及其通讯装置”两件标准必要专利(即SEP)。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LTE通信标准中包括上述专利,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销售的LTE手机只要符合上述标准,就意味着实施了涉案专利部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L2公司诉称,其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向HTC发出许可协商请求,但是HTC拒不回应。HTC未经L2公司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HTC U11”等3款LTE手机,均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涉案专利“处理一传输时间间隔集束的重传的方法及通讯装置”、“提升无线资源控制程序重启效率的方法及其通讯装置”最初由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09年8月4日、2008年11月21日提交申请,并于2013年4月17日和2014年7月2日获得授权。
此外,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最初将两涉案专利转让给了创新音速有限公司,而后,创新音速有限公司又将两专利转让给了L2公司。
如今,来自台湾地区的HTC被一家美国公司拿着华硕电脑申请的专利,在中国市场起诉侵权了。
多个NPE机构国内发起专利诉讼,三星、HTC成为“磨刀石”
2017年6月,因涉嫌专利侵权,迪阿尔西姆科技有限公司将三星诉至南京中院。
涉案专利为“改进的GSM蜂窝终端”(专利号:998030201)的发明专利,最初由乔治·利维罗蒂和但丁·托涅蒂,于1999年2月15日共同提出申请,并于2008 年10月22日获得授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专利审查授权期间,两位申请人于2006年6月9日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S.I.SV.EL.意大利电子发展协会股份公司”。
2016年6月8日,“S.I.SV.EL.意大利电子发展协会股份公司”又将涉案专利转让给迪阿尔西姆科技有限公司,而后者是注册登记在美国德克萨斯州的一家美国公司。
简单说,不论是在北京起诉HTC的L2公司,还是在南京起诉三星的迪阿尔西姆科技有限公司,都是美国公司,而且都属于NPE机构。
所谓NPE,是Non-Practicing Entity的缩写,中文名称为“非专利实施实体”或“非生产专利实体”。简单说,NPE是指代那些拥有专利但不从事专利产品生产的机构。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这两家公司率先发难的是三星、HTC等非国产手机品牌的厂商,但是,显然“醉翁之意不在酒”。
其目的有二,一是为了试探国内法院对NPE机构专利诉讼的态度和保护力度,二是基于法院判决加速推进与包括小米、vivo、金立、360等在内的诸多国产手机厂商专利许可合作。
NPE机构抢滩登陆国内市场,国产手机厂商需集体警惕
自2016年以来,国外NPE机构开始通过各种方式在国内发起诉讼,试探国内司法、行政机关对NPE机构及其专利的保护倾向。
2016年11月,无线未来科技公司(Wireless Future Technologies Inc)将索尼移动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索尼移动赔偿800万元并停止销售构成侵权的两款Xperia Z5手机。
不过,可惜的是,在该案开庭审理前,涉案专利在索尼发起的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判无效了,索尼手机躲过一劫,国产手机厂商也集体躲过一劫。
但是,来自美国的NPE机构们显然并非就此罢休。
2017年6月,因涉嫌专利侵权,迪阿尔西姆科技有限公司将三星诉至南京中院。2017年11月,因涉嫌专利侵权,L2公司将HTC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可以看到,这些NPE的诉讼策略非常“狡猾”,不论三星、HTC,还是索尼,被起诉的对象基本都是国外品牌。
其好处在于,一可以让法院更加独立的判案,二则是可以将影响降到最低,一旦拿到了胜诉判决,国产手机厂商才会是其真正“动刀”的对象。
因此,虽然当前尚未有国产手机厂商卷入诉讼,但是,包括华为、小米、OPPO等在内的国产手机厂商需要保持高度警惕,尽早对涉案专利发起无效宣告,以免NPE机构拿到了胜诉判决后就找自己收费。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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