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广,是每一个商家都需要认真考虑的。现在的推广信息铺天盖地,微信群里、朋友圈上好多的推广信息。推广信息多了,看的人少了,大家都烦了,怎么才能更吸引人呢?这个“趣推”app主要功能是把一些热播影视剧中的片段插入广告信息,让推广变得更有趣。例如:某个电视剧女主角低头写字,下一个镜头本来是显示写的什么字,趣推app就把这个镜头就换成了某网店或者某产品的广告。从目前网络上看到的趣推app改过的视频来看,效果好似还蛮不错的。商家把这样的视频推送到微信朋友圈,受欢迎的程度应该会大于赤裸裸的硬广。另外,从趣推app的界面上看,上面还有很多待改编的视频。
或许,趣推app这种应用软件为一些商家的商业推广带来了方便,不过,从法律上来看,这种app有一些知识产权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障碍不好越过,本文下面一一分析。
一、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的一种权利,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影视剧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无论把影视剧中的片段放到一个手机app的界面供浏览和改编,还是把改编后的影视剧视频片段放到微信朋友圈里传播,都需要得到影视剧著作权人的关于该影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许可。如果没有得到相关许可的,则构成侵权。
从趣推app上的视频数量结合目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市场价格来看,要想取得这么多影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成本还是很高的。我们尚不知趣推app有没有取得这些影视剧视频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只能警示,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 改编权和修改权的问题
改编权,是著作权中的另外一项权利,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修改权,是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如果只是取得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在传播之前,不能改编或者修改作品,要保持作品的原样。如果需要改编或者修改作品之后再传播的,还需要取得改编权或者修改权的授权许可。
趣推app其实是与用户一起把影视剧的片段进行修改,有的修改幅度很大,可以视为改编成了广告片,需要得到作品修改权的授权许可;有的修改不大,没有形成新的作品,属于作者修改权的范围,应该得到作者的修改权授权。
如果没有得到以上的授权,则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三、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
保护作品肖像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趣推app的这种方法,就是把影视剧片段中的一些元素替换成商业广告,这种替换,非常有可能被认为属于歪曲、篡改作品,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四、署名权的问题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影视剧是集体创作的作品,在使用影视剧片段的时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给作者署名,并标明片段来自于哪个影视剧。
如果趣推app没有用合适的方式为作者署名的话,就侵犯了作品的署名权。
五、演员的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对于一些明星演员来说,因为知名度高,肖像权的商业价值很大。如果要使用演员的肖像,需要与该演员签订相应的合同,取得授权。
在影视剧中虽然有的时候也会有一些软广告,但是这些软广告的处理非常讲究,不会让观众产生明星代言的错觉。在演员与影视公司签订的演员合同中,往往会写明演员出演某部电视剧或者电影,允许该部电影或者电视剧使用其肖像,但不视为对任何一种产品构成代言关系。也就是说,即使影视公司请演员拍戏,在合同中也会写明双方仅仅在影视作品上使用该演员的肖像,不能让该演员代言软广告中的商品。
如果用户使用趣推app修改后的影片,让演员与自己的商品之间出现了看似代言或者类似代言的关系,则属于盈利性使用明星肖像的行为,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趣推app则构成共同侵权,该明星可以对特定用户和趣推app提供侵权之诉。
六、谁是侵权责任人
如果发生上面说过的侵权行为,谁是真正的侵权责任人,权利人应该告谁呢?
本文认为,趣推app把影视剧片段放到自己的应用上,侵犯了这些影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这种侵权行为中,趣推app是侵权责任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除此之外,其他的几种侵权行为,趣推与趣推的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应该承担共同侵权的侵权责任。
对于趣推而言,这里面不存在技术中立,引起他的商业模式、宣传口号、使用目的已经说明了这个app就是用来帮助他人侵权的,一旦侵权事实发生,当然要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对于趣推的用户来说,也不存在“不知者不罪”的可能性。使用影视作品片段做广告宣传需要得到相关授权,这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识。即使不知道,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趣推app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问题,比如商业模式的合法性的问题等等,本文只着重探讨其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和明星的肖像权。如有不妥之处,还请大家批评指正。
技术的进步、商业模式的创新我们应该鼓励,但是不能忽视权利的保护,不能允许以侵犯他人权益作为利润来源的技术进步和商业模式创新。
(作者:赵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请在注明作者和出处的前提下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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