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广悦互联网律师 | 杨杰、许嘉韵
《“游”法可依》是手游那点事与广东广悦杨杰律师团队联合推出的游戏相关法律知识栏目,该栏目会列举当下游戏市场中最受关注的法律纠纷案例,由杨杰律师团队中的资深律师进行法律层面上的解读。而第十期《“游”法可依》的主题正是上周关于网易与YY长达三年、关于游戏直播的官司以及背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2017年11月1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网易公司诉华多公司(YY直播平台运营者)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赔金额高达2000万。这场耗时三年的诉讼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也激起了不少疑问。比如,该案中法院将《梦幻西游》的游戏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那么所有的游戏都可以归为类电影作品吗?不同的玩家参与游戏所产生的游戏画面不同,那么著作权是否仅仅归属于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又如判赔金额高达2000万,具体又是如何计算的呢?直播游戏一定会侵权吗?下面我们会围绕上述问题一一解析。
一、所有的游戏都属于类电影作品吗?
网易公司在诉讼中分别主张了多项著作权,即主张涉案游戏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游戏中的人物、场景等属于美术作品,游戏的剧情设计、解读说明等属于文字作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则在判决书中认定,由于游戏画面与电影的表现形式相同,创作过程与摄制电影的方法相似,因而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影作品”)。
司法判例中将游戏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并不多见,较为著名的先例是“奇迹MU案”,该案中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首次将游戏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以往的司法判例中,权利人往往要将融入游戏中的美术、音乐、文字等一一切割开,通过这样一个个有形可见的侧面去分别主张美术著作权、音乐作品著作权、文字作品著作权等。类电影作品的认定将游戏视为一个综合体,符合游戏的表现形式,有利于游戏著作权的整体保护。
但是,是否所有的游戏都能归类为类电影作品呢?网易诉YY直播侵权案中,游戏画面之所以能被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在于其表现形式包含了连贯的故事情节、鲜明的人物形象,也在于其创作过程中结合了剧本、美工等多种手段,与“摄制电影”的方法类似。可是上述特点是否适用于所有游戏呢?如“消消乐”、“连连看”等一些益智类游戏,其娱乐性在于考验玩家的观察力、反应力和思维的敏捷程度等,游戏画面本身并不具备丰富的故事情节、个性鲜明的人物角色,其创作过程也不包含剧本、服装设计等电影摄制的必备元素,似乎并不能完全将其归入“类电影作品”——可见是不是所有游戏都属于类电影作品,仍有探讨的余地。
二、玩家参与游戏是一种“创作”吗?
在网易诉YY直播侵权案中,法院认为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的权利归属于游戏软件的权利人,即网易公司。至于玩家在参与游戏的过程中具体扮演了什么角色,法院认定,涉案电子游戏具有互动双向性,但是不同的动态画面只是不同用户在预设系统中的不同操作所产生的不同操作/选择之呈现结果,用户在动态画面的形成过程中没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劳动。
那么玩家参与游戏的过程就完全与“创作”绝缘吗?我们倾向于认为应该从游戏类别上加以区分。
(一)、在一些玩家发挥空间相对有限的游戏中,比如传统的RPG游戏,玩家可以选择扮演附带某些技能的某个角色,而这个角色在虚拟世界中需要进入的场景、需要完成的任务、可以获得的道具和宠物、会遇到的NPC等等“人生轨迹”早在游戏“制片”之初已经是“命中注定”的事了。直播侵权案的涉案游戏《梦幻西游》就是这样一款游戏。在这种情况下,认定玩家参与游戏不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具有合理性。
(二)、但是,在其他一些赋予玩家极大自由度的游戏中,玩家的参与是否完全不具有独创性,则有待商榷。如游戏《你画我猜》中,某一玩家根据系统提供的主题进行自由联想和绘画,其他玩家通过绘画的内容进行“解密”,游戏过程因玩家极强的主观性所呈现的不同画面无法穷尽。再如一些沙盒游戏,没有RPG游戏中既定的故事情节,玩家在广阔的游戏世界里自由奔跑、尽情创造。例如游戏《我的世界》(Minecraft)中,玩家利用游戏中提供的原木、圆石、砖块、粘土等小方块形态的基础元素进行破坏或营造,可以搭设建筑、交通线路,可以创造城市。游戏画面中的基础元素如同一个绘图文件中的“像素”,整个游戏过程就像是利用一个个像素在进行“积木式”立体绘画的过程。那么如果该类的游戏画面被直播平台直播,玩家是否有权向直播平台主张权利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倾向于认为玩家在游戏过程中的独创性很难被全盘否定。
三、直播游戏画面一定涉诉吗?涉诉时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结合上文我们对游戏画面著作权的分析,我们倾向于认为,直播平台在未获得游戏公司授权的前提下直播游戏画面,虽然存在部分涉诉的网络游戏竞技直播画面不构成作品的先例,但至少有可能出现知识产权上的侵权风险。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一些诉讼会导致玩家对游戏的抵触心理等原因,侵权风险并不一定会导致诉讼。在网易公布今年第三季度财报时,丁磊对直播案做了回应,称起诉是因为对方在直播网易《梦幻西游》的时候,中间插播了大量广告,而且通过广告将观看《梦幻西游》直播的用户导流到一个网页游戏上。可以发现,导致涉诉的关键原因,很可能不是普遍存在的侵权风险,而是直播平台对游戏画面的使用已经对游戏的价值或市场产生了现时或潜在的负面影响。
那么直播案中高达2000万的赔偿金额又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我们对判决书内容进行梳理,总结出以下几个估算赔偿金额的参考因素:
(一)根据年度财务报告估算的公司直播业务的获益数额;(二)华多公司的官方资讯和新闻报道中关于《梦幻西游》流行情况的内容;(三)直播平台与主播人员的分成比例等信息;(四)主播人员的佣金收入;(五)网易公司的合理维权支出等因素。可见该案中赔偿金额是一个综合考虑直播平台获利、游戏知名程度等的结果。
四、结论
综合以上讨论,我们尝试得出以下结论:
(一)网易诉YY直播侵权一案,是我们能从公开渠道查询到的广东省范围内的“网络游戏直播第一案”,将游戏画面以类电影作品的方式进行保护是一种进步,但判决中所表达的观点是否能代表全国各地法院的看法,仍然有待其他法院未来的裁判。我们会对类似的案例保持关注,在此也呼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著作权纠纷的有关问题做更确切的指引。
(二)从游戏类别的角度出发,关于游戏画面是否都属于电影作品的问题,以及关于玩家参与游戏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的问题,仍有探讨的余地。
(三)直播游戏仍然存在侵权和涉诉的风险,我们建议直播平台在进行游戏直播前争取获得游戏公司的授权,已经进行游戏直播活动的平台在收到游戏公司主张权利的通知函后,也应积极与权利人联系、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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