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留学生江歌在自己宿舍门外被同为中国留学生的陈世峰残忍杀害一案已过去一段时间,江歌的骨灰已回归故里,杀人嫌犯陈世峰则被日本警方羁押,对他的刑事审判正在一板一眼地进行着。
然而不知为何,原本仿佛已淡忘此事的网络大V、小V和普通网民,突然又群情激昂起来,部分激愤指向被江母等人指责“见死不救”、“不愿面对”和“不如实作证”的江歌室友刘鑫,另一部分人则在据称是江母律师者的倡导下,开始发起“呼吁法庭判处陈世峰死刑”的网络联署。连日来相干、不相干的名人、半名人和非名人围绕这个“整旧如新”的热点不断发声,表态恐后,更有消息称,“人肉搜索”刘鑫及其家人的风潮,已无端累及和误伤了多位同名同姓或“特征偶合”的多位网上无辜者。
正如我的一位朋友所言,人可以围观,但围观者也可以有态度,在江歌案上有自己的态度、立场、见解,并公开表达这种态度、立场和见解,是每个人的自由。自己认定一个正义的标准,并将这种标准大声说出来,这同样是一种自由、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勇气。
但这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用“态度”去妨碍司法,用“我认为”去置换证据和线索,用自己主观的“正义标尺”去替代公众的、多样化的观点、标准和判断——一句话,“有态度的围观者,首先仍然是个围观者”。
在江歌案(其实也包括任何公共事件)中,就我个人的看法,既然我们不是法官,不是律师,不是当事人,不是家属,不是目击者,不是旁证者,我们应该知道自己“不去说什么”:不以“编外法官”身份裁决当事人是否有罪、该当何罪及该处以怎样的刑罚(这是法官和法庭的任务);不以“义务律师”身份指点庭审技巧和选择(这是专业法律工作者的技能);不以“心灵当事人”身份替当事人及其家属褒贬取舍、喜怒哀乐、接受或拒绝、发言或沉默、道歉或不道歉(这是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个人权利);不用自己的道听途说甚至“脑补”去代入、置换和填补案件证据链,更不用这种掺有“杂质”的证据链为论据去进而论证自己主观论点,并力图将之包装为“真理”和“事实”(只有当事人才有资格提供一手证词、证据和线索)。
我认同某位法律界朋友“陈世峰杀人和刘鑫‘道德问题’是两件事”的论断,当然,刘鑫是否提供了伪证,可以算在和陈世峰杀人同一件事内。我们可以敦促刘鑫如实向法庭提供证据证词,刘鑫如果决定这样做(据称她的确也这样做了),就有义务确保自己证词证据的真实、完整,否则就要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但她是否作了伪证,是法庭、而非我们才有权判断的。如果“网络呼声”集中在敦促其积极配合法庭工作上,就是“有态度的围观者”,但主观裁定她就是做了伪证,甚至继续“挖掘”其“作伪证的根源与动机”,就逾越了自己的角色底线。
至于“道德谴责”,当然没有问题,问题是在指责刘鑫的种种“道德亏欠”之余,我们有否想过,自己是否有资格代表“道德之鞭”,去执行“道德惩罚”?《新约.约翰福音》中提到,一群撒玛利亚人围住一名妓女,指责她道德堕落,想用石头把她砸死,耶稣说“你们当中谁没有罪,就可用石头砸她”——是啊,我们这些“围观者”,谁有资格举起这块砸人的石头?
至于“另一件事”即陈世峰杀人本身,至今仍然在庭审过程中,且事发地日本仍握有司法管辖权,任何一个具备最简单专业法律知识的人都该知道,法治国家的法庭是不可能如中世纪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大法官托马斯.托克马达那样,不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是先当众斥责被告的“滔天罪行”,再当场征求“民意”,然后在旁听者如雷的“烧死他”呼声中“顺应民意”将被告烧死的,在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或中国大陆,任何一位称职的法官,一个严肃的法庭,都不会如某些“围观者”所扬言的那样,因为“投票要求判处死刑的人多”,就改变自己既定的判断和量刑——事实上正如许多专业人士所不厌其烦指出的,“联署要求外国法庭判处死刑”的做法非但于事无补,反倒可能起反作用,相关法庭、法官可能会为凸显自己“坚持法律原则和专业判断、避免民粹干扰”而在主观上作出相反的应激,“客场”公众、舆论也会因此质疑中国“围观者”的法律素养和常识。如果这样的主意真是一位委托律师或法律顾问“支招”给受害人家属,那么这位“非围观者”是不是有点太不专业了?
如鲠在喉,不吐不快的最后一句话,是要问一些十分激动的“有态度围观者”的:您真的希望生活在一个法庭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法庭规则为标尺来审案判案,而是两群人比嗓门,嗓门大的一方胜诉,这些大嗓门喊“杀”就杀,喊“灭门”就灭门?您真的认为这样的一个社会,就是您心目中的理想国?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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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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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专栏作家、评论人。
清华大学公管学院区域与城市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浙外博达环地中海研究中心研究员,加拿大《环球华报》总顾问,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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