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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俊慧 校对/陈莉
“吾与徐公孰美?”
这个出现在课本中的故事,放在现实语境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呢?
日前,因不满瓜子二手车直卖网(下称“瓜子网”)在官网、微信、手机APP及各大网络平台广告中宣传“遥遥领先”、“全国领先”等宣传用语,人人车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瓜子网诉至北京海淀法院,并提出1亿元的索赔金额。
对此,有人认为,人人车是炒作,因为只要有原被告,就可以起诉,还有人认为,难道因为范冰冰比凤姐漂亮,凤姐就可以起诉范冰冰不正当竞争?
那么,因为瓜子自称“遥遥领先”或“全国领先”,人人车进而起诉其不正当竞争,到底是碰瓷式炒作?还是确实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呢?
不正当竞争的前提是经营者或商家,个人之间不存在此问题
不论是按照1993年版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按照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对应的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1993年版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而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简单说,之所以要“反不正当竞争”,是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只有存在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之间(即经营者之间)才存在公平竞争或反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因此,在普通情况下,“吾与徐公孰美?”或“我比你漂亮”这样的问题或说法,是不会产生侵权与否或不正当竞争与否的问题。
瓜子网自称或对外宣传“遥遥领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回归到人人车与瓜子网之间的纠纷来说,两家公司都是二手车网络交易平台,相互之间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
如果瓜子网的成交量并未大幅超过人人车,那么,瓜子网对外自称“全国领先”或“遥遥领先”,则具有明显的虚假宣传嫌疑。
按照普通人的理解“遥遥领先”或“全国领先”,不仅是指一方多于另一方,而且需要”多的比例或份额“达成一定的程度。
简单说,如果瓜子网的市场份额是30%,人人车是28%,虽然,瓜子网的市场份额多于人人车,但是,双方仅相差“2个百分点”的差距,远远达不到“遥遥领先”的程度。
按照1993年版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而按照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显然,瓜子网自称或对外宣传的“遥遥领先”或“全国领先”等措辞,是否有事实依据,是认定或判别瓜子网是否存在“散布虚伪事实”或“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关键所在。
因为,如果瓜子网自称的“遥遥领先”或“全国领先”的说法不属实的话,相当于变相贬低了其他竞争对象的社会评价或公众认知,达到了损害他人声誉的客观效果,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嫌疑。
索赔1亿元,或只为吸引眼球,即使构成不正当竞争也赔不了这么多
从本质上看,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因此,如果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话,那么, 相应的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按照1993年版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而按照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人车诉称,瓜子网利用大量的虚假宣传广告内容误导二手车买家卖家,使得不明真相的交易者认为瓜子网就是市场第一名,认为只有瓜子网一家独大,认为其他平台远远不如瓜子网。
瓜子网的这种行为,导致很多卖家和买家向人人车反映,他们认为瓜子网所发的广告内容是真的,认为瓜子网是遥遥领先人人车的平台,看到瓜子网的这一广告后,放弃了人人车的平台,转而进入瓜子网交易。
即使人人车有证据证明瓜子网的虚假宣传确实产生了用户或潜在用户放弃与其交易的情况,但是,要证明损失达到1亿元,还是比较难的。
因此,人人车起诉瓜子网不正当竞争,虽有法律依据,但是,其1亿元的索赔金额,多少还是有吸引眼球的目的。
还有一个问题,人人车可能也在对外宣传或广告投放中使用了“遥遥领先”等说法,那么,瓜子网会否也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对人人车提起类似诉讼呢?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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