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宋喆被抓,沉寂了一年的王宝强和马蓉离婚案也出现了反转:谁都没想到在最近8月底的第二次庭审中,马蓉竟然不同意和王宝强离婚,称与王宝强还有感情!离婚难,难于上青天!离婚案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时,法院经常判决不离,法院会驳回王宝强吗?
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转载需在文首标明作者及出处
马蓉为第二次开庭改口的原因是真心还是策略,我就不分析了,只谈谈这次改口是否会影响法院对离婚案的判决结果。从律师的角度来看,离婚案件比一般案件的审理结果更加不好预测,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儿,两口子之间的恩恩怨怨,很多情况下外人实在无法判断。即便是有证据证明一方有出轨行为的案子,也照样有法院不判决离婚的。
有人说王宝强的案子不一样,之前马蓉又是反诉又是对掐,明显是同意离婚的节奏,说改口就改口,凭什么?不是说法庭上“一字入公门,九牛曳不出”吗?但杨律师得告诉大家,离婚案件不能以常理度之。我先举个粟子:
一对二婚老夫妻离婚案,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去应诉第一次开庭同意离婚,但提了一堆分割财产的要求,法官说要分财产你组织好证据,下次开庭带好证据来。女方自己弄不好就去请律师了,根据女方对财产的分割要求,律师开始了分析、调查、取证工作,一通儿调查之后跟女方分析的结论是:女方要求的补偿数额很难得到满足,因为她想分的有些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还有些财产女方之前估值过高。
女方说分不到足够财产,我就不想离婚了,能反悔吗?律师告诉她:你如果说因为分不到足够财产不想离婚,基本上会败诉。但如果换个说法,应该没问题。第二次开庭,女方在法庭上改口说不同意离婚,说上次开庭同意离婚是有些伤心太激动,回去仔细想了想,觉得双方还是有感情的!法官也很痛快,当庭就判决驳回男方离婚的诉求。
很多打离婚官司的原告都有“离婚难,难于上青天”的感慨。也有业内流传的经验“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子,第一次起诉别想离婚,等着被驳回半后再起诉吧!”这些传言并非空穴来风,当一方不同意离婚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达到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的标准,法院通常是不判决离婚的。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呢?简单说是一句话“感情确已破裂”,但什么叫感情破裂?不少原告在法庭上赌咒发誓地说“我们感情已经破裂啦”法院照样不信。“感情破裂”说起来简单,但到法庭上必须有符合一些特定情形的证据。
关于判决离婚的认定标准,《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了《婚姻法》的这个条款以外,还有一些其他司法解释中也列了一些标准,比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等,本文不细说了。
从王宝强和马蓉的离婚纠纷来看,主要争议点是出轨,有人说这不是符合“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件吗?这个理解是错误的,出轨和同居的定义有关系,但也有区别,现实中被证实有出轨,而法院不判决离婚的案子并不少见!
同居属于出轨的一种形式,而出轨不必然构成同居。只有婚内与其他异性固定生活在一起的,才构成法律上的“同居”,而一般的“偷腥”并不能认定为同居。有些一方出轨的案件,出轨方如果在法庭上表示认错、悔改,法院通常会基于“给机会”的想法,不判决离婚。
那么,就王宝强的案子来讲,在马蓉改口的情况下,法院到底会不会判决离婚?我觉得要从按以下顺利和条件来考虑:
1、王宝强离婚的态度是否坚决。
还是那句话清官难断家务事儿,打离婚官司,两口子之间发生什么逆转都是有可能的。前一次开庭还不肯放弃的,转脸就同意离婚的有。刚刚都打得昏天黑地的,一会功夫抱在一起哭着回家也有。
只有宝强离婚的态度仍十分坚决,才能谈下一步的条件。
2、王宝强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马蓉出轨。
王宝强的本次起诉是以马蓉出轨作为基础理由的,如果法庭上不能展示足够的证据,起诉的基础就不存在。有人说马蓉出轨世人皆知,还有什么疑问吗?但法庭上看的是证据,审查证据也有一系列的要求,从证据形式、到证据来源、到证据合法性等等。法庭以外老百姓认可的证据,不一定都会被法院认可,法律有法律的规则。就如同当年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就是由于警方的失误导致几项重要证据没被认定,最终法院本着疑罪从无的判决辛普森无罪。
3、如果能证明马蓉出轨尤其是对方为宋喆,法院应判决离婚。
有人说你律师说话没谱儿呀,刚才还说出轨不等于同居,一方有出轨行为,但在法庭上表示悔改,法院会给机会。这么会儿又说法院该判决离婚,凭什么呀?
法律从来都不是简单的,请大家注意《婚姻法》32条的这一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种条款就是用来对付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的。
就拿王宝强和马蓉的离婚案来讲,一般的出轨确实未必符合法院直接判决离婚的标准,但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
如果出轨时间跨度特别长呢?跨度长达数年的出轨,和刚刚发生几次的出轨显然不能同等对待,可以原谅、给机会的出轨往往指后者,前者的情况被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应该是相当大的。
出轨对象也对此有影响,出轨的对象是毫不相干的人给机会的可能性会大一些,出轨的对象是与配偶有特殊关系的人,比如亲友、经纪人,这种被身边人联手欺骗的感觉,显然更难让人原谅。
如果王宝强能证明马蓉出轨,且出轨对象是自己身边的经纪人宋喆,法院显然应该判决离婚,尤其是宋喆现在因为涉嫌职务侵占的刑事案件,如果宋喆的经济问题再与马蓉有关联,那就不单是在出轨问题上联手伤害了宝强了。有媒体报道马蓉已被限制出境,她和她母亲涉嫌私刻公章,目前消息正在核实中。显然这种状态,法院再不判离婚就违背法律本意了!
终极提示:法律终归还应该是正义的,前提是得有证据!
作者资料:杨文战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央电视台“热线十二”直播评论员并曾录制《法律讲堂》,著有法制出版社《生活中的合同》一书,北京市律协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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