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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俊慧
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无序投放或乱投放终于领到了“罚单”。
据媒体报道,日前,某共享单车企业签收了一份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杭州城管委系统开展共享单车执法管理以来,对共享单车企业送出的首份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第一起针对共享单车企业的从重处罚案件。
该媒体报道显示,1)被罚时,该公司正在文二西路615号附近的人行道上投放共享单车。2)由于该处为西湖区残联所在地,经常会有很多残疾人出入,投放的共享单车占压了大面积盲道,影响盲人通行。
简单说,该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之所以领到了“罚单”,是因为其车辆投放行为不当所致。
那么,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的车辆投放行为到底在何种情形下,可能会涉嫌违法或违规,进而领到“罚单”呢?
单车应该怎么停放?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简单说,按照法律规定,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各类非机动车,其停放规则为“正面清单”机制,划定地点停放,明确允许停放的地点,方可停放。而对于没有划定停车点的“临时”停放需求,需要做到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
而在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投放车辆时,其投放行为与用户使用后的停放行为,并不能视为同一性质的行为。
首先,车辆投放行为是企业或平台经营行为的一部分,与用户临时性停放需求不一致;其次,车辆投放意味着不是一辆单车,而是数辆、数十辆或数百辆单车的一次性码放,与单一用户单一车辆停放特点不一致;其三,对公共资源的占用多寡不一致,个体用户的停放占用公共资源较少,最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不一致,个体用户的停放不具有营利性。
因此,从车辆投放来看,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应该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避免自身的车辆投放行为给道路安全通行造成障碍或不便。
共享单车平台杭州领“罚单”,到底冤不冤?
很多人都会心存疑问,同样是投放行为,为什么有的共享单车平台或企业没有被处罚?有的有的就被处罚了呢?
具体来说,可能跟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投放行为特征有关。
以杭州共享单车平台处罚案为例,媒体报道显示,该被处罚的共享单车企业,被罚时正在进行单车投放且投放车辆大面积占用人行道甚至盲道。
一方面,车辆投放占用人行道,尤其是盲道,明显会影响行人通行,另一方面,该平台或企业相当于“被抓个正着”。
因为一旦车辆投放行为结束,执法人员再到现场,实际很难判断是企业投放行为即经营行为,还是用户停放行为,进而可能出现违法或违规行为认定难的问题。
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简单说,如果共享单车平台或企业的不当车辆投放行为,被认定属于未经允许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那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确实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在前段时间包括摩拜、ofo等在内的众多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争相投放海量单车之后,很多城市的特定区域或路段,可能出现了“淤积停放”或“淤积投放”现象,进而对行人或车辆的通行安全带来了隐患或不便。
如今,国家层面《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已发布,各城市结合本地实际的落地细则也将陆续出台,行业无序竞争或发展的格局应该有所改变。
因此,一方面,不鼓励相关部门动辄以罚款的方式履行监管职责,另一方面,也不应鼓励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以违法或违规的方式、“以占地盘”为目的的无序车辆投放行为。
否则,构建“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的目标就可能落空。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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