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话题】
一、作为公司业务人员,在洽谈、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重点注意哪些条款?
二、作为公司法务人员,在审查合同时,应如何着手进行有效审查?
三、这些年的实践中,在合同签订、审查方面都有哪些经验、教训?
【主持人】赵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沙龙时间】2017年6月17日20:30—21:30。
一、作为公司业务人员,在洽谈、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重点注意哪些条款?
赵虎律师:我们开始第一个小话题:作为公司的业务人员 ,在洽谈、签订合同过程中,应重点注意哪些条款?法务人员也可以聊聊,我们希望业务人员注意哪些合同条款呢?作为律师,我在审查合同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公司的业务人员紧密配合。其中我最想知道的是:这个合同的内容究竟是什么?也就是标的是什么。如果标的是具体物的话,还好说。但是影视合同中,标的往往是无形的工作,比如导演的工作,演员的工作等等。
陈晓茜:是啊,在审查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先了解客户签合同的背景。
赵虎律师:每次审查合同之前,我用心最多的,就是跟业务人员聊:这次的合同究竟我们出钱买什么,如何说清楚内涵和外延呢?
李姝伟:赵律可否谈谈针对无形工作,工作量好认定吗?
李梦雪:认同赵律的观点,影视合同中的导演合同、演员合同等,合同的标的往往是行为,而行为的话,就涉及行为内容、期限、质量水准等。
陈晓茜:影视合同中,编剧拖稿真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群里的各位大律,对这个问题有没有好的建议?
赵虎律师:@陈晓茜 是呀,了解背景很重要。
刘强律师:对,首先要清楚交易背景,交易双方地位。
何成律师:是的,客户的真实需求是至关重要的,必须了解清楚。
赵虎律师:@刘强 是呀,业务人员其实掌握的是第一手资料。
张玉娇:@李梦雪 我觉得标的主要包括服务、商品两种。影视合同应该也是分为这两种。
赵虎律师:合同中有一部分是法律条款,有一部分是商务条款,法律条款是我们法律人员负责的,商务条款往往我们希望业务人员把握。
方一清律师:商务背景知识也很重要。
赵虎律师:@李姝伟 无形工作,最难认定啦。
李梦雪:工作一般要量化、具体化才好。
方一清律师:标的的载体是胶片对吧?
赵虎:我觉得要看什么合同。
刘强律师:对于影视合同,知识产权条款也很重要,影视后续的衍生品,需要提前约定,由谁维护,管理,负责。
李梦雪:同意赵律的观点,如果是电影承制合同的话,标的就是电影成片吧。
赵虎律师:很多时候,我感觉业务人员是负责原材料的,我们法律人员是负责炒菜的,业务人员如果对交易的内容不清楚,法律人员再使劲也无法做好合同。
中闻律所马律师:我听到过影视公司业务人员的抱怨,业务部门说,没有律师之前,我们的合同就一直这样办,也挺好,要是听律师的,一个合同翻来覆去好几个来回,一个月能谈完的事半年都谈不拢,苛刻的条款有时还让对方交易人不愉快,该做成的也做不成了。律师觉得,合同里的每一个条款都值得警惕,如果业务部门法律意识淡薄,不听从法律专业意见,合同有明显的法律风险,一旦出事了会给自己客户带来灭顶之灾,谁能负责。谁说的有道理,怎么解决这种矛盾?
网大投资-影大人-阿派:这个问题提的好。
何成律师:最好是在尽到风险提示、风险预防的基础上促成合同的签订。
赵虎律师:也就是说:促进交易重要,还是防范法律风险重要。
陈晓茜:我们律师就是需要找出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并且合理解决和规避这个风险。我们促进交易不应该建立在存在法律风险的基础之上呀。
王咏东律师:其实,影视合同是大合同法的一部分,我觉得可以把影视合同区分为一般条款,行业通用条款,本合同特殊条款三个方面比较好。
李梦雪:如果合同条款来回磋商很多回,说明合同条款本身可能确实是有问题的,显失公平,或者存在其他让彼此难以接受的条款。
赵虎律师:我跟业务人员交流的时候,还有一个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业务人员不知道自己这一方最怕出现什么风险。任何一个合同都是特殊的,都是有针对性的,业务人员对双方了解最多,如果在与客户交流过程中,感觉到需要重点预防什么风险,无疑对于法律人审查合同特别重要。
中闻律所马律师:所以,这种问题给我们律师提出更高的要求:律师不仅要有法律知识,而且须透彻地理解所在企业的业务本身,对具体的业务模式、交易结构、每笔业务流程与节点有立体式的把握,能用业务承办者的语言来阐明法律架构设计与风险控制等等,在必要的地方坚持专业意见,在无关紧要的地方适当灵活放行,呈现交易的诚意,不引起对方客户不必要的误会。
张玉娇:我认为很多情况下,我们给顾问单位修改的合同,也会在签订时,被再次修改,但是只要是维护客户的利益,我们尽可能都想全面,写进去,苛刻一些也没问题,再次谈判的时候我们稍微做出一点妥协,也会比为了促成交易,在自己拟定或者修改合同的时候就妥协来得好。
二、作为公司法务人员,面对合同应如何着手进行有效审查?
赵虎律师:@中闻律所马律师 说得非常对。现在放出第二个小话题:作为公司法务人员,在审查合同时,应如何着手进行有效审查?这个群里律师朋友比较多,天天审查合同,第二个话题更有感触了。
王咏东律师:其实,所有合同都有,法律条款和商务条款的问题,这时候律师即要侧重于法律条款,也要了解行业,懂得一定的行业背景知识,能够对商务条款进行一定的法律上的把控。
陈晓茜:王律师说的对。
赵虎律师:@王咏东律师 很多时候,法律条款与商务条款其实很难区分。
王咏东律师:是的,这时候需要和公司的人员一起沟通。
何成律师:律师的作用是风险预防和风险提示,不宜为当事人做决策。审查合同时应该与企业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充分沟通,才可以有效完善商务条款。
陈鸿慈-中伦文德-律师助理:看各位律师的发言颇受启发,想请教各位律师一个问题,就是影视作品在约定版权归属的时候能否约定著作权按比例共有,比如说著作权我占5%,但是同时合同约定,该部影视作品收益,我占10%的比例。将来份分收益的时候,是按照5%还是10%呢?合同中能约定著作权按比例共有吗?
赵虎律师:不知@何成律师 @王咏东律师 在审查合同的时候,有什么固定的顺序吗?
赵虎律师:@陈鸿慈-中伦文德-律师助理 您好!我认为约定著作权比例和收益比例不同,是可以的。都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私权利的行为,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
方一清律师:意思自治,约定优先。
中闻律所马律师:是的,我觉得完全可以。就像公司股权分红比例和投票权比例可以分开约定一样@陈鸿慈-中伦文德-律师助理?
赵虎律师:其实这样约定的还不少,现实中会出现多种特殊情况,当事人需要做出特殊的安排。
陈鸿慈-中伦文德-律师助理:但是这本书中认为著作权只能是共同共有。书中认为,约定版权比例实际指的是收益比例。
何成律师:@赵虎 律师?通常与客户沟通他们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希望通过履行合同得到什么,担心出现什么状况等等。
王咏东律师:先了解合同的背景,委托人的要求,然后通读合同,从一般条款,通用条款,特殊条款的顺序入手,侧重法律的条款直接修改,商务条款与公司联系,进行沟通,再行修改。
赵虎律师:@王咏东律师 非常细致!
赵虎律师:@陈鸿慈-中伦文德-律师助理 你看的是哪本书?
李梦雪:@陈鸿慈-中伦文德-律师助理 关于这点,我认为,约定版权比例,最终的落脚点还是版权收益。
中闻律师事务所-张玉娇:@何成律师 ?我觉得还有一点我们需要知道,就是这个合同是哪一方提供的。这样我们就可以知道这个合同大多数的条款是对我方有利,还是在维护合同相对方的利益。
赵虎律师:@中闻律师事务所-张玉娇 很赞!
何成律师:@陈鸿慈-中伦文德-律师助理?实际上这两个比例指向的都是著作权财产权部分获益后如何分配的比例吧。
陈鸿慈-中伦文德-律师助理:手头这本书的书名为《中国影视法律实务与商务宝典》
中闻律所马律师:书上说的是原则情形。就像公司法说按投资比例分红是一个道理。没约定时可以这样推论,有约定时按约定没问题。哈哈,我也在看这书。
赵虎律师:@中闻律所马律师 @陈鸿慈-中伦文德-律师助理 你俩可以握握手了。
王咏东律师:还有一个问题,律师如果能够参与谈判,更好。
赵虎律师:@王咏东律师 其实,审查合同的时候,大部分律师都没有参与谈判。
王咏东律师:@赵虎律师 需要培养当事人的这种习惯。
赵虎律师:@陈鸿慈-中伦文德-律师助理 这种判断,我不知道法律依据在哪里?
中闻律师事务所-张玉娇:@王咏东律师 深有体会,经常会出现我们修改好的合同,对方一点都不接受,律师不在,客户在跟对方谈的时候,很多问题考虑不到,然后回来继续修改,往往会来回很多次。
李姝伟:书中的观点,是针对没有约定收益权比例,仅仅约定了版权比例时,如何划分收益的问题吧? 如果已经约定了收益权比例与著作权比例,不就应当视为收益权比例已经明确了按照收益权比例划分收益吗?
中闻律所马律师:如果合同里没有另外关于收益比例的约定,那么就按版权比例来分。如果有另行约定,则按照具体约定来。就像公司,你投资100万,我投资200万,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则分红按照1:2。如果有约定,认为虽然你投的少,但是你的其他隐形资源多,我们约定分红按照1:1来,那这种约定则没有问题,意思自治。我是这么认为的哈。
陈鸿慈-中伦文德-律师助理:书中的观点是根据著作权法关于合作作品的规定推出来著作权一般属于共同共有,他也没说死。
方一清律师:@陈鸿慈-中伦文德-律师助理 大家已经解释清楚了。
何成律师:律师的作用与医生类似,往往是遇到问题生了病才会找律师找医生,平时的预防性提示提醒,就如同医生说一定要早睡早起多喝水多运动少玩手机一样,估计大多律师也做不到。
赵虎律师:《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李梦雪:《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赵虎律师:我不记得有法律排除作品不能按份共有,《著作权法》中的“共同享有”,好像是“共有”的意思,不是“共同共有”的意思。
李梦雪:著作权法中合作作品按规定属于共有,同时依据《民法通则》可以约定按份共有。
陈鸿慈-中伦文德-律师助理:对,就是著作权法的十三条,作者推出著作权一般属于共同共有。
赵虎律师:可能是每个人的观点不一样吧。
王咏东律师:按共同共有的话,版权尤其是人身权不能分割的,收益权可以意思自治。
方一清律师:@王咏东律师 对!
李梦雪:共同共有一般需要特殊的身份关系为基础,比如夫妻关系。
陈鸿慈-中伦文德-律师助理:那共有作品,著作权登记证明上会标注份额吗?不好意思,我没看过著作权登记证明。
赵虎律师:@李梦雪同意你的观点,法定的共同共有,往往是基于特定关系和法律的特殊规定。
三、这些年的实践中,在合同签订、审查方面都有哪些经验、教训?
赵虎律师:现在释放第三个小话题:这些年的实践中,在合同签订、审查方面都有哪些经验、教训?大家遇到过“坑”吗?或者说制造过坑吗?我经常遇到的是:合同中在好多部分约定了违约责任,要理清他们的关系好难呀,一不小心就被“坑”了。
中闻律师事务所-张玉娇:这一部分我们更要提醒业务人员,要注意合同中的坑。如果是视频制作协议,作为制作方,我们要提醒客户注意成品交付时间什么的。
李梦雪:赵律说到的“坑”,比如说电影版权或电视剧版权许可合同中,约定拍摄期限、开拍时间,具体什么才叫“拍摄”、“开拍”约定模糊,算不算一个坑?
赵虎律师:@李梦雪 对呀,比如《何以笙箫默》版权纠纷案。
中闻律所马律师:是的,从购买版权到项目开始运作再到拍摄结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往往耗时数年。这期间充斥着各种不确定的风险,比如题材过时、找不到导演、演员档期、资金预算不足、遭政策限制等情况。等到影视公司真正确定开始投拍时,往往已经接近影视版权的截止日期了。
李梦雪:乐视购买了顾漫《何以笙箫默》电影版权却一直没有拍摄,合约即将期满,顾漫也无续约之意。之后顾漫将电影版权卖给了光线,光线现合法享有《何以笙箫默》的电影版权将拍摄电影,而乐视也不甘示弱,凭借其合法持有的《摄制电影许可证》进行电影的拍摄。本案争议焦点为,乐视是否享有电影的拍摄权?光线是否享有电影的拍摄权?有律师表示,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了剧本的版权归改编者所有。但同时著作权法也清楚表明,改编者要把剧本再拍摄成电影,是需要取得小说原作者的同意。所以不论合作方是否有剧本版权,如果小说作者在合同里没有明确授权合作方将剧本拍摄成电影,或者虽授权但合同已解除或终止,合作方就无权继续拍摄电影。如果授权合同到期,就回到了原作者手里,合作方无权继续使用。此外,合作方提到已获得电影摄制许可证,其实这只是个行业的行政审批,要服从于相关法律,不能认为拿到了许可证就合法拥有拍摄权。拍摄改编作品,拥有拍摄授权才是基础条件。这里涉及到的问题就是什么才叫“拍摄”,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拍摄许可证算不算?
南磊鑫-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李梦雪 我觉得这只是着手开始拍摄,只是拍摄的准备工作。
陈鸿慈-中伦文德-律师助理:那各位律师在实践中过遇到过既约定版权比例、又约定收益比例的合同吗?谢谢各位律师帮我厘清困惑。
赵虎律师:何以笙箫默案件中,只约定了授权日期,如果还有三天就到期了,但是已经开始搭架子拍摄了,怎么办?约定不清楚呀。
赵虎律师:@陈鸿慈-中伦文德-律师助理 我做过几个这样的合同,观点,刚才也说啦,看其他律师有无相关经验吧。
陈鸿慈-中伦文德-律师助理:谢谢赵律师@赵虎 律师 ,何以的案子,是不是许可合同本身就容易导致这种纠纷?
王咏东律师:拍摄和拍摄许可证肯定不是一个概念。
中闻律所马律师:何以笙箫默的案子里的问题,据我所知,美国通常的做法是:双方约定影视公司于授权期届满前的X天内才取得影视拍摄许可证的,影视公司有权要求作者续约,但须支付更高金额的授权费,或者影视公司在授权期届满提前一个月须与原作者进行版权续约的谈判,未能达成续约合意的,不得在此期间内进行影视剧本备案。总之,就是这个问题约定的很详细。因为它的确是个太容易掉“坑”里的事。
方一清律师:拍摄的含义,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一下。
李姝伟:同意@马律师 观点,就应该规定详细一些。
赵虎律师:@陈鸿慈-中伦文德-律师助理 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IP费用还没有这么贵,大家也没有那么多。五年之后,一切不一样啦。
王咏东律师:同意,何以笙箫默新闻中律师的意见,许可证是行政许可,与民事合同不同,授权拍摄是民事行为,与是否许可无关。
赵虎律师:还有仙剑奇侠传的案子,合同签订有一定的问题,不过好在没有认定合同无效。
李梦雪:电视剧《仙剑奇侠传》是根据同名游戏改编的古装奇幻剧。2004年,由唐人电影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唐人电影)与上海益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益通)、北京永遇乐影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永遇乐)合作拍摄完毕后,2005年1月起陆续在两岸三地播出。然而,按照唐人电影与上海益通、北京永遇乐签定的合约,唐人电影有权于7年后以约定费用向两家公司购回其所拥有的中国大陆地区版权。合同约定,在唐人电影付清全款后,该版权转让生效,版权全部归唐人电影所有。2012年,在《仙》剧首播7年后,唐人电影按约将回购费汇入上海益通账户。但是上海益通以没有业务往来为由函告银行将钱退回。随后唐人电影按照合同约定,又两次以汇款,一次以现金的形式进行回购,均被上海益通恶意退回,前后共计4次退款,逼得唐人电影不得不走上法律途径。上海益通明确表示不同意《仙》剧的版权转让。唐人电影认为上海益通及北京永遇乐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在2012年6月,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约履行著作权的回购。本案争议焦点是,唐人电影与上海益通、北京永遇乐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又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014年1月,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合同有效,确认唐人电影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购回《仙》剧中国大陆地区版权,《仙剑奇侠传》的电视播映权自2012年3月1日起完全归属唐人电影所有。上海益通及北京永遇乐应支付相应经济赔偿。
王咏东律师:合同无效的认定现在从严。
赵虎律师:对呀,另外,实践中碰到的一头沉合同不少。恨不得把对方的义务写的多多的,权利写的少少的,所有利益都是自己的,所有责任都是对方的,让你改起来觉得费笔墨呀。
中闻律师事务所-张玉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赵虎律师:仙剑奇侠传这个案子,最后法院认为虽然违法,但是违反的是管理性规范,不是效力性规范。
李梦雪:对的,所以不构成合同法五十二条的无效情形。
李梦雪:@赵虎律师 一般公对私的合同,公司方会比较强势。除非个人是非常有名气、有底气的个人,比如,很著名的导演,很著名的编剧等。
中闻律所马律师:@赵虎律师?还有的情形正相反,对方特别好说话,引得我们一方觉得太占便宜了。这种一边倒的合同,最大的隐患是,我们得更加严格审查对方资质,往往越不规范的作坊式公司,越容易各种承诺,为了眼前达成交易。
陈鸿慈-中伦文德-律师助理:但是公司强势,编剧就可能不签,编剧不懂法,对每一个违约责任条款都是慎之又慎,导致合同一直签不了。
李姝伟:各位大律我还有一个问题,《电影保护条例》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这算是限制著作权的行使吗?那不与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制权冲突了吗?
赵虎律师:我还遇到过一种“坑”:是跟一个自然人签订的导演合同,这位导演还没有什么名气,用的“艺名”签署的合同,刚开始没有发现,后来发现怎么签合同的人的名字与后面条款中约定的账号的名字不一样,再一细问,发现原来用的是“艺名”,这个“艺名”还是第一次用。好危险,差点让他混过去。
方一清律师:合同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
赵虎律师:@中闻律所马律师 反常即为妖。@陈鸿慈-中伦文德-律师助理 编剧基本上是弱势群体。@李姝伟 《电影保护条例》好像与后来出台的电影促进法有点不一样,还是以电影促进法为准。
中闻律师事务所-张玉娇:之前看过赵律的文章,合同签订的主体,自然人一定要写明身份证号,用身份证上面的姓名。
李梦雪:@李姝伟 觉得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电影公共文化产品的属性鲜明,所以在很多环节设置许可,这就体现在《电影保护条例》、《电影产业促进法》中了@李姝伟 这是我的理解。
陈鸿慈-中伦文德-律师助理:所以编剧要请律师审查合同,否则真是推进不下去。
方一清律师:最好艺名,公证一下。
赵虎律师:@方一清 律师 请艺人公证,也是一个主意,艺人可以一劳永逸。除非换艺名。
中闻律师事务所-张玉娇:@方一清律师 方律师给了一个好办法。
李姝伟:谢谢@赵虎律师?@李梦雪?我去看一下《电影产业促进法》。
赵虎律师:短短的一个小时过去啦,官方沙龙结束,现在进入自由讨论,大家随意啦。
致谢:非常感谢赵虎律师、王咏东律师、何成律师、方一清律师、马律师等的精彩分享,感谢律师助理张玉娇、陈鸿慈、李梦雪及中国政法大学陈晓茜、南磊鑫同学,中国人民大学李姝伟同学的积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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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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