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P 牌照的那些事
ICP证朔源
网络内容服务商英文为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简写为ICP。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通俗的说就叫“ICP许可证”或“ICP牌照”。通俗的说,最开始就是在中国办网站需要取得的牌照。
2000年《电信条例》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电信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而信息服务业务是该目录中列出的一种增值电信业务。[1]
与此同时,根据200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2]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从而,ICP证成为网站经营的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的困惑
长久以来,对于信息服务业务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划分带来了许多困惑,而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的划分决定了后续的网站的牌照获取或者备案。现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现行《办法》第三条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划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服务,但没有明确具体的区分标准。根据《关于界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性质的批复》(信部政函[2002]180号,2002年4月26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利用互联网站向用户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网上广告、制作网页以及其他网上应用服务等。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目前主要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报刊;企业、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等的各类公益性网站和对本单位产品或业务进行自我宣传的网站等。这些网站不向上网用户收取费用,也不利用互联网站直接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2002年《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2]413号)指出:有偿提供信息具体包括:ICP以赢利为目的而向用户提供收费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ICP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浏览或下载的语音、文字、数据、图片等信息)等经营活动;网页制作服务是指ICP以赢利为目的、事先或事后收取用户一定费用后,按照用户的要求为其制作网页并在网站上予以发布的经营活动。[3]
以上规定在十年前制定,长期以来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在实践中存在难以区分情形。而根据商务部相关规定,自营类电子商务网站仅需要备案,无需获取ICP证。[4] 实践中,前者如1号店自营销售只进行了备案;而淘宝,为第三方提供网络平台需要ICP许可。很难理解电子商务是非经营性的,可以看出这是部委之间对于制度冲突的一种协调安排。
信息服务业务的细分
自2000年9月第一版《目录》作为《电信条例》的附件颁布施行以来,原信息产业部已先后于2001年和2003年对《目录》进行过两次调整。
但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商业模式的发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内涵和外延也不断扩大,增值电信业务中“信息服务业务”是发展最为活跃的领域,也是市场管理中的重点,该业务以网络技术划分业务子类的方式已不适应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了实现精细化管理,2016年修订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进行了细化分类。此次调整以业务的具体形态为基础,按照信息服务的组织、传递等技术特征,将信息服务业务细分为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如门户网站)、信息搜索查询服务(如搜索引擎)、信息社区服务(如BBS)、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如即时通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如杀毒软件)等5个业务形态,以更有针对性地推动业务创新,明确业务发展方向。
因此,根据最新目录,实践中对于新闻、论坛、博客、微博、问答、知识社区、SNS等互联网不同的业务,涉及不同的信息服务业务细分领域。实践中仅需取得一个信息服务许可证(ICP证或牌照),但后面标注具体业务,如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社区服务等。
由于目前业务多为融合业务,如微博,可以涉及信息发布,也可以涉及即时通信,就需要标注两项业务。
APP时代的挑战
随着APP时代的到来,很多网站已经被APP所取代,原本需要网站的服务都可以由一个简单的APP所完成,且很多APP是经营性的。目前我国应用商店需要获得相应许可,但应用商店里的每个APP是否也需要获得许可?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解释,经营性APP也需要取得相关许可。但APP量非常巨大,第三方数据机构TalkingData提供的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APP数量超过1700万个当前ICP证获取有一定的门槛准入要求,如何让如此巨大量的APP获取相应许可或者备案是很值得讨论的问题。不仅如此,外商投资电信业务需要获得我们相应许可,国外APP是否也需要获得相应许可?诸如此类问题,都值得考虑。
几点思考
1、 我国关于ICP牌照的管理是目前世界上最为复杂的体系(篇幅所限,各国管理体制比较不在此赘述),不仅业务分类众多,且分类标准不一。有根据技术做分类的,有根据商业模式做分类的,或者兼而有之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商业模式的不断涌现,此类分类模式很难适应产业发展和监管需求,因此出现业务分类目录不断调整的情况(目前我国已调整了三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不仅如此,网站的APP化让传统牌照监管框架难以套用,如果生搬硬套有削足适履之嫌。
2、 融合性业务成为趋势。2016年新业务细化了信息服务业务,但融合性业务将越来越成为趋势,如微博,可能涉及信息发布平台业务,也涉及即时通信业务,也涉及搜索业务,甚至其他。未来可能一个应用涉及所有细化业务,是否需要在牌照上标注所有细分业务?
3、 牌照与许可管理是事前监管,也是我国最传统,最直接的监管手段。但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需要与时俱进,探索新的监管思路与监管理念,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1] 《电信条例》第八条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2000年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
  信息服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内容服务、娱乐/游戏、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可以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移动通信网络用户、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据传送网络的用户。
[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3] 目前此类通知已于近期废除,但可从中看出监管思路。
[4]
根据2010年8月19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互联网销售是企业销售行为在互联网上的延伸,经依法批准、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商业企业可以直接从事网上销售业务;
(二)申请设立专门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企业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应向电信管理部门备案;
(四)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网络销售及有关服务行为时,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如企业经营成品油、原油、图书报刊、药品等商品,还需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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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雄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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